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上诉人郑州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租赁物(宿舍楼房共174间)属于违法建筑,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二、案涉2021年新建的租赁房屋980平方米系违法建筑,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2021年6月1日签订《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三、原审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楼顶使用费20,000元违反法定程序。某乙公司在一审中明确撤回了第二项反诉请求。一审判决仍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违背了处分原则。另外,《补充合同》约定“楼顶使用费20,000元整,总租金1,194,800元”,即某乙公司主张的2024年度1月、2月的租金已经包括了楼顶使用费。四、原审判令某甲公司支付2024年度1月、2月租金及违约金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案涉租金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174间宿舍楼部分产生的租金(前4年房屋每月每间450元)、《补充合同》确定的加盖部分980平方米产生的租金(前4年每平每月20元)和楼顶使用费(20,000元一年),因此租金的数额应当分别结合认定相应合同的效力予以计算。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均系无效合同,且因2023年12月底某乙公司...(本文书还有6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