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诉被告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承保了案外人朱*杰所有的粤b×××××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2020年1月4日0时33分许,被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机动车),在平湖街道国际大道top酒吧停车场出口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国际大道top酒吧路口时,车身左侧与沿国际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由朱*杰驾驶的粤b×××××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主责,原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责。事故发生后,原告承保的粤b×××××号车产生维修费7024元,因被告怠于赔付,原告依朱*杰的理赔申请,于2020年1月19日向朱*杰赔付7024元。根据事故责任比列,被告负主要责任,其应承担5516.8...(本文书还有1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