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与被告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95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饶*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164517.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4年6月11日起,以164517.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等方式多次借款给被告。2024年6月8日,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当日,被告共欠原告232000元未偿还,约定被告于2024年6月11日前偿还所...(本文书还有1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