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铃路**********(以下简称铃路公司)与被告赵**、吴**、浙江荣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登记诉前调案件,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被告赵**、吴**的财付通账号*******,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因调解失败转正式立案后,被告向本院撤回对浙江荣耀********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铃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铃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276878元及逾期利息暂计1万元(以276878元为基数,按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两被告合伙并以浙江荣耀园林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义乌市森林通道工程(四海大...(本文书还有2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