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晁*(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陶**(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为普通朋友关系。2017年12月,被告请原告代为收付一笔钱,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就同意了。2017年12月7日,原告收到了陈*某的转款191490元,并按被告的指示于2017年12月8日将全部款项191490元转给了武某。后**,武某随后将钱全部转给了被告。2020年11月17日,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了原告、被告。朝阳法院判决和三中院判决支持了陈*某不当得利的诉请,认定该款项为不当得利。朝阳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扣划原告银行存款194807.56元。诉讼期间,原告找实际得利人被告要求其退不当得利,但被告先答应尽快归还陈*某,后避而不见,致使未实际占有利益人原告被法院强制扣划,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依据朝阳法院和三中院的判决认定的事实,被告收到的191490元确属不当得利,而原告并未实际占有过该款项。三中院判决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从2021年10月4日起...(本文书还有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