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陈*、资兴某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被告资兴某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注册成立了资兴某公*。2017年5月5日,被告陈*称公司资金紧张,向原告融资15万元,原告按照被告陈*的指示当日从农业银行将15万元转账到资兴某公*。被告陈**原告出具了收据,称10万元作为投入资金到资兴某公*,其中5万元作为借款尽快会偿还给原告,于*,被告陈*没有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事后,被告陈*也未将公司进行股权变更,股权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双方也没有签订股权协议,原告也没有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也没有享有公司收...(本文书还有2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