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陈**、刘**共同向周**偿还借款本金566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陈**、刘**共同向周**支付以本金56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段计算,自2024年8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等全部由陈**、刘**承担事实与理由:周**与刘**系朋友关系,经刘**介绍周**认识了陈**2024年6月29日至2024年7月6日期间,陈**、刘**因资金周*所需陆续向周**借款合计701700元,约定尽快还款并承诺支付利息,周**随即通过银行转账及给付现金的方式陆续向陈**实际交付了借款后陈**、刘**曾还款合计135700元,现剩余借款本金566000元尚未偿还经周**多次催促,陈**、刘**始终推诿拒不还款...(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