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马*支付某公司采暖费6478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55元(利息以64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1月16日),共计6833元;2.本案诉讼费由马*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公司系银川市西夏***小区的开发***小区于2017年至2021年采暖期前陆续分期完成竣工验收。由***小区供热设施有两个采暖期的质保要求,故按照惯例由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某公司先行按***小区供热面积向供热企业支付了采暖期的采暖费,随后再向购房业主进行追偿。马*居住***小区3-2-**室**房屋面积132.19㎡,欠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采暖费3239元,欠付2...(本文书还有2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