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3)苏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董**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外人董**向吴*,4的借款已经于2013年10月19日得以清偿,贾*作为担保人代董**偿还吴*,43万元,该3万元系贾**马成云所借,月息一分,2021年3月6日贾*偿还马成云借款本息5万元。董**出具的欠据5000元系贾*偿还的5万元的一部分。董**出具欠据的行为系董**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当予以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董**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本文书还有2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