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联**因与被申请人张**及一审第三人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联**与张**及案外人张**1签订协议后,各方已按约履行义务。《入股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张**出资的10万元,其中0万元计入目标注册资本,剩余10万元计入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张**出资的10万元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且张**实际参与后续公司股东会活动,享有股东权利,从始至终均不存在联**未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2021年3月10日《股东会决议》已将案外人张**1持有的张**所有股权转让给联...(本文书还有1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