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9566.89元以及利息10654.87元,合计230211.76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罗**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路××号××栋××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为其债务抵押担保范围内...(本文书还有1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