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军总第七医学中心)及第三人国家机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军总第七医学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第三人国家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37.52万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7.5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199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上述补偿款之日止,并按年计算复利);3、要求被告、第三人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调换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号专有建筑面积58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原告原承租第三人的自管公房,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6号,面积约28.6平方米。1998年9月30日,第三人与被告订立《协议书》,约定被告为解决其交通方便问题,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