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索**、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3)冀0705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孔**按照上级沈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指示先后在宣化区筹办开设了老妈乐门店一店、二店、三店,其中被告人索**于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一店店长,被告人孔**、索**按月赚取底薪和提成。在经营老妈乐期间,通过发放宣传单、进店免费领鸡蛋、免费理疗、“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吸引群众进店。进店后通过播放宣传视频、公司派人授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投资成为老妈乐会员,并以能够获得高额回报、按会员等级领取返利、在一定期限内投资本金及返利全部返还、免费旅游等方式,引诱社会群众投资。经查,宣化某某店向胡某、王**、梁某珍等106人吸收资金人民币共计702.679万元,其中索**担任一店店长时该店吸收资金人民...(本文书还有3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