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男,1975年3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钟*、任**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24)黑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孙*、被上诉人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任*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24)黑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钟*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钟*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孙*与对方二人签订的是返还协议,只有借才有还,所以三方之间的行为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存在赠与。返还协议是三方协商后签订,案涉三方均是知情人,有**、期限、返还方式,故应属于借贷而非赠与。二、返还协议是案涉三人沟通协商确定的,虽然孙*与钟*沟通内容中没有体现返还协议,但是在签订案涉返还协议前,孙*与钟*之间频繁沟通,根据此协议签订前的微信、电话记录可以调出,说明钟*参与了协议沟通协商过程。一审认定钟*不知道协议不成立,钟*不能以此为借口毁约,不遵守协议约定的返还期限及方式。三、返还协议数额10万元是签订协议之前三人协商后敲定的,案涉三人均知情。孙*同意在一审公平公正审判流程下,按照孙*实际收到的入账流水为准,一审法院确定数额为...(本文书还有5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