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以下简称润泰公司)与被告江苏明灿********(以下简称明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因案情需要,本院依职权追加李**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明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已付建设工程款139,014,360.23元的法定税务发票;2.请求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名称为“龙江县***小区**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建筑物2.5米内土建、水*、电气工程等施工图纸中所有涉及内容总承包合同采用固定...(本文书还有2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