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北京市通*****************(以下简称小海字村委会)、被告北京市通************(以下简称于家务乡政府)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马**,小海字村委会、于家务乡政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刘**剩余腾退补偿款共计9895315.36元;2.判令二被告向刘**支付因补偿款延期支付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10日起,以9895315.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刘**与小海字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土地34亩,租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后刘**于2011年8月1日又与小海字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土地7亩左右,租期自2011年8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后另从他人处流转3处土地,上述土地共计45亩,刘**在上述土地上建设房屋,共计近16000平方米。2018年4月26日,于家务乡政府发出通知...(本文书还有4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