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为与被告宁海县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宁海县忠*******、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案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晓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被告宁海县忠*******、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经营周*所需,被告宁海县忠*******、吴**于2014年5月27日、2017年5月27日,分别向原告鲍**借款450000元、650000元,合计借款1100...(本文书还有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