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7月16日,徐**分两次将10瓶五粮液白酒销赃,共获利7700元。当日,公安人员将徐**抓获。次日,周*1、周*2将徐**销赃的10瓶五粮液白酒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人员又从徐**处扣押五粮液白酒2瓶,钻石荷花牌香烟一盒(已拆封)。同年8月10日,公安人员将12瓶五粮液白酒,一盒钻石荷花牌香烟(已拆封)返还给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归案...(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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