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吴**、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保绍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申请鉴定,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于202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告人保绍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护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合计203713.27元;2、判令被告人保绍兴分公司对原告的上述赔偿承担替代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和实际开支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3日9时19分,被告吴**驾驶浙d7××**小型轿车沿太下线自许岭方向往下仓方向行驶至太下线17公里650米处,与对向行驶正在实施左转弯的原告丁**驾驶的临时牌照皖h8l××**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丁**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宿松...(本文书还有4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