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张*、佛山市顺**************(以下简称“精业劳务公司”)、张家港市************(以下简称“同济装饰公司”)、台州碧临*********(以下简称“碧临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9月2日公开进行开庭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被告碧临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通过移动微法院参加第二次诉讼;被告张*通过移动微法院参加两次诉讼;被告同济装饰公司、精业劳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两次庭审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陈**工程款111446.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日,同济装饰公司和碧临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台州临海碧桂园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同济公司承包碧临公司位于临海市杜桥镇的台州临海碧桂园项目的装修工程。据悉,2019年8月7日,张*挂靠精业劳务公司与同济装饰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同济公司将其承包的台州临...(本文书还有4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