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周**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身处保险车辆之外,属于车辆保险合同的第三者。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一、如何认定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19920元、丧葬费4782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971元,合计为681713元。周**死亡给上诉人造成较大精神损害,虽然周**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但其过错可在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予以综合考虑,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一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诉讼请求中的其他损失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本文书还有1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