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孙**、贾**、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贾**、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及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1日,被告孙**、贾**、王**共同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从中国工商银行取款40000元交付给三被告,三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2019年1月1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