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建安********(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孟*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安公司、孟*上诉请求:1.改判(2022)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利息部分为驳回陈**的利息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陈**负担。庭审前,建设公司、孟*将第一项上诉请求变更为:撤销(2022)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陈**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因陈**自身过错,导致案涉房产合同解除,责任不在建安公司、孟*,也与建设公司、孟*无必然联系,应当由陈**自行承担,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陈**的诉讼请求。1.陈**委托他人与亮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居住多年,建安公司、孟*的义务已经完成。而且在陈**与亮达公...(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