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向李*支付车辆损失款项36324元(评估价格的50%)、鉴定费13462元、拖车费700元;2.若第一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则某保险公司向李*支付一审判决金额86810元后,该车辆的残值归属于某保险公司;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事故造成李*名下xxx号牌车辆损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众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车辆因交通事故的受损情况进行鉴定,公估报告根据市场价(基本同经销商配件价格)进行核损,认定xxx号牌车辆修理费用(定损金额)12530元,换件费用(定损金额)60118元,共计72648元,一审法院以此认定xxx...(本文书还有3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