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冷**、第三人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第三人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2019)鲁0687民初****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协助的鸡款为原告李*所有。2、请求法院判决海阳市人民法院不得执行该鸡款,并解除对莒南县兴祥食品有限公司应付货款的保全(协助执行)措施。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与第三人严**签订肉鸡代养协议,约定原告为第三人提供鸡苗、饲料等,第三人为原告代养海阳六和种鸡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苗28000只,养殖期限自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3月13日,商品鸡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第三人仅负责代养。在代养过程中,原告多次向第三人提供饲料、兽药,第三人为原告出具货物清单收据。该批鸡达到屠宰标准后,2019年3月8日,原告安排车辆将第三人代养的商品鸡送至莒南县兴祥食品有限公司指定屠宰场。海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冷**与第三人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鲁0687民初****号】,法院于2019年3月8日向莒南县兴祥食品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该公司履行以下协助义务:一、保全严**卖给莒南县兴祥食品有限公司的鸡款600000元。保全期间,不得发放。二、此款可汇给海阳市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保全...(本文书还有5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