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李*、冷**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鲁0687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11
  •  
  • 【案例概要】

    原告李*与被告冷**、第三人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第三人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2019)鲁0687民初****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协助的鸡款为原告李*所有。2、请求法院判决海阳市人民法院不得执行该鸡款,并解除对莒南县兴祥食品有限公司应付货款的保全(协助执行)措施。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与第三人严**签订肉鸡代养协议,约定原告为第三人提供鸡苗、饲料等,第三人为原告代养海阳六和种鸡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苗28000只,养殖期限自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3月13日,商品鸡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第三人仅负责代养。在代养过程中,原告多次向第三人提供饲料、兽药,第三人为原告出具货物清单收据。该批鸡达到屠宰标准后,2019年3月8日,原告安排车辆将第三人代养的商品鸡送至莒南县兴祥食品有限公司指定屠宰场。海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冷**与第三人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鲁0687民初****号】,法院于2019年3月8日向莒南县兴祥食品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该公司履行以下协助义务:一、保全严**卖给莒南县兴祥食品有限公司的鸡款600000元。保全期间,不得发放。二、此款可汇给海阳市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保全...(本文书还有5764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