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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浙江淘宝******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浙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10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韦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上诉人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淘宝网(www.***.com)系淘宝公司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张**自愿注册淘宝会员,并与淘宝公司签订《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张**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协议的全部内容,成为淘宝平台“用户”;淘宝平台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淘宝平台规则均为协议的补充协议;淘宝平台规则包括在所有淘宝平台规则频道内已经发布及后续发布的全部规则、解*、公告等内容以及各平台在帮派、论坛、帮助中心内发布的各类规则、实施细则、产品流程说明、公告等;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视为同意上述补充协议;张**在淘宝平台交易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如使用淘宝平台的争议调处服务,表示认可并愿意履行淘宝平台的客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根据其所了解到的争议事实并依据淘宝平台规则所作出的调处决定(包括调整相关订单的交易状态、判定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等),张**理解并同意淘宝平台的客服仅能以普通人的认知对用户提交的凭证进行判断,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争议调处决定免责。《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第六条,淘宝受理买卖双方在淘宝平台上产生的交易争议处理申请,但出现以下情形的,淘宝可不予受理,买卖任一方有权自行通过司法机关等途径向相对方主张权利:(六)除淘宝平台规则规定的情形外,买家主张交易引发的额外损失或法定赔偿事宜。《淘宝有权不予受理的争议情形实施细则》规则解*:平台非国家行政或司法机构,对买家主张交易引发的额外损失或法定赔偿事宜无权认定及执行,故买家对该等...(本文书还有802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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