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庹**诉被告慈溪市金*******(以下简称金桂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庹**以案涉商品房内部楼梯建造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平面图设计要求建造原告所购房屋户内楼梯,并承担楼梯建造费用;2.判令被告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逾期交付违约金(至2021年3月30日止的逾期交付违约金为68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桂公司答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