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080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3576元(自2023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3.4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8月30日),以上合计为22437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于2024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于2022年12月10日向原告陈*订购一批鞋子,货值共313200元。被告...(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