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运城市新*******(以下简称新邦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邦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邦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65215元;2、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5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被告处为原告的雇员廉某某投保有赔偿限额为65万元的雇主责任险,该保险合同已生效。2017年原告雇员廉某某在送餐的过程中受伤,2018年10月12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认定廉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9年3月20日,廉某某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廉某某向运城市盐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共计257257.33元,...(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