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诉被告袁**、袁**、刘**、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莫*,被告袁**、袁**,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袁**、刘**赔偿原告损失49770.32元(其中1、住院治疗费15915.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3、误工费13105.06元;4、营养费3750元;5、陪护费15000元;6、交通费500元);二、判令被告袁**、刘**在其法定监护责任范围内与被告袁**、刘**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将第一项诉请的损失金额变更为53420.77元(增加复查费用复检费用2036.65元,增加交通差旅费用113.8元,增加车辆维修费1500元,合计3650.4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2日,被告刘**将自己的无牌踏板式二轮摩托车交由被告袁**驾驶,其另行驾驶一辆借来的跨骑式二轮摩托车搭乘两名同伴,与袁**由两水苗族乡往车田苗族乡方向行驶至事发转弯路段,袁**行驶至对向车道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原告蔡**驾驶的桂hu×××...(本文书还有4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