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墨竹工卡*******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22年3月23日进行公告送达。于2022年5月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经营者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购买水泥款21,450元;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水泥购销运输合同》,约定购销水泥、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等事项。自合同签订至2021年10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泥40吨、砂浆王10袋,产生费用共计21,450元。按照约定,被告理应在原告送货后每15天结付一次,但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水泥购销运输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2.出库单六张,拟证明被告从原告处购...(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