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成*分行)与被告四川恒鼎******(以下简称四川恒鼎公司)、六盘水恒*******(以下简称六盘水恒鼎公司)、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鼎集团公司)、鲜*、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上海浦东****************(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蜀汉支行)以其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于2017年7月7日申请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8月7日,原告浦发银行成*分行、浦发银行蜀汉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补充起诉状。被告六盘水恒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本文书还有11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