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冈市楚*********因与被上诉人巴东县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冈市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黄冈市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巴东县住*******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涉案应急抢险工程的价款结算等不应适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调整,该工程且与jx-03标段工程的签约、施工和验收系完全独立;因原判决没有依法将《209国道巴东长江大桥南岸接线工程合同谈判会议纪要》认定为jx-03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将其中第三条关于液压破碎机破碎岩石的作业方式和计价定额部分认定为案涉应急抢险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故造成应急抢险工程价款结算时单价适用约定的有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急抢险工程合同的价款结算单价只能适用jx-03标段工程合同...(本文书还有1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