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北京海福*******(以下简称海福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海福瑞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4年12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自2004年12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350元;3.被告支付2019年8月、9月、10月工资4500元;4.被告支付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待岗工资19800元(2200元*9);5.被告支付自2004年12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13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姜**自2004年12月24日在被告北京海福*******上班,担任仓库保管员、报检员。月薪平均3350元,没有年假。被告自2019年8月起无故...(本文书还有3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