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塑金******(以下简称四川塑金公司)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塑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郑**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塑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预付货款757925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64299元(以75792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生产需要在被告处采购原材料。2015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采购pe破碎料,单价3500元/吨,最终金额以实际送货为准,原告进行预付款,
该合同为长期合作意向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1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照被告要求按时支付预付款,然后被告按批次送货。2016年2月...(本文书还有3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