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章**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某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与青海某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二项内容,改判青海某大*承担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青海某大*承担。庭审中章**明确第一项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章**不承担2024年4月之后的房屋占用费及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双方租赁合同届满前,章**一直与学校的工作人员联系续租事宜,学校在承租初期承诺可以租三年,故章**花费三十余万元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房屋最后由学校管理,合同届满前章**向学校表达了愿意续租的意愿,但学校的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后表示要涨房租,且涨幅高达一倍。章**继续与学校协商,后学校的工作人员以需要向领导请示为由未作出...(本文书还有3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