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马**,男,195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上诉人浙江春江******(以下简称“春江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以下简称“华晨公司”)、原审第三人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春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上诉人华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贺*到庭应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春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华晨公司是由绍兴越洲印染有限公司、绍兴百洲印染有限公司、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天润印染有限公司、及上诉人春江公司六家停产企业的8630.7吨排污...(本文书还有3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