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因诉珠海市香*********(以下简称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涉案被举报商品存在“无注册商标,套牌盗版复制冒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等违法情形,被申请人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未履行职责对商家进行处理缺乏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意见称:李**并非基于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其要求判令我局依法履行查处被举报对象的请求缺乏依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的上诉,合法合理,应予维持。我局收到珠海市12345热线转来的李**举报事项后,及时将受理情况告知李**,并就举报相关事宜与李**进行联系沟通,以及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我局发现被举报商家存在经营产品的标签或标识不符合法律要求,以及未按规定建...(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