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被告人胡*经姜*(未到案)介绍加入“跑分”团伙,起初负责接收他人银行卡并根据上级指示进行“刷流水”操作,后来由其对接上级“阿楚”(未到案)给团伙成员及出租银行卡卡主发工资。2023年9月,被告人王*经胡*介绍,加入“跑分”团伙,负责寻找出租银行卡的卡主。2023年10月,被告人李*经姜*(未到案)介绍,加入“跑分”团伙,负责接收他人银行卡并根据上级指示进行“刷流水”操作。
2023年11月份王*称可以给黑户办理贷款,通过于某介绍了卡主段某1给胡*,胡*让王*告知于某、段某1联系李*,于2023年11月16日在长春市宽城区李*家附近,段某1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交给李*,并使用李*的手机刷脸登录银行app,后李*于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1日使用段某1名下这三张银行卡按照飞机群内上线的指示进行“刷流水”经核实,段某1名下该中国银行卡...(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