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诉被告万宁市人***(以下简称万宁市政府)、万宁市后******(以下简称后*镇政府)及第三人文*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18日分别向被告万宁市政府及后*镇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万宁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陈**,被告后*镇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李**及委托代理人孟**,第三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2016年11月,万宁市政府决定征收位于后*镇水声水库地段部分土地。原告经*种植的13.38亩槟榔和胡椒地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原告已经取得部分土地的青苗补偿款,但涉及其中6.37亩的青苗补偿款31.85万元,因第三人无理取闹,至今没有发放给原告。涉案土地系经文庭佳介绍,由原告与第三人文*转让得来。转让土地面积为7.5亩,四至为:东至水泥路止,南至水声四队胶园止,西至道路止,北止水...(本文书还有4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