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漯河市城*********因与被上诉人魏**及原审第三人漯河市房*******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漯河市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任*,被上诉人魏**,原审第三人漯河市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漯河市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为:一、魏**诉请的过渡费等不应当得到支持。对魏**的房屋拆迁,要么进行货币补偿,要么进行产权调换(要安置房);要安置房与货币补偿二者不能同时兼得,既然魏**违反原所签《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安置的约定请求按货币补偿,而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且计算的房屋价格是按当时的市场价进行的计算判决,那么,因享受安置房补偿的过渡费魏**就不应当享受,魏**就应当把已经领取的安置房过渡...(本文书还有4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