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丰伟********(以下简称丰伟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原审第三人王**、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伟建筑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纠正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4民初****号民事判决中错误的认定事实部分;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丰伟建筑公司“违法分包”错误。本案中,丰伟建筑公司仅仅是将案涉项目**号楼地下室木工部分的劳务分包给第三人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不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梁**在涉案工地施工时不慎受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梁**提交的病历首页显示损伤原因为骑电动车摔伤,并非其所说在工地施工时,不慎受伤,并且案涉病历的证据形式为书证,证据效力...(本文书还有3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