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指定使用商品(第14类,类似群:1401-1404):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二1.申请人:陕西某**。
2.申请号:19176711。
3.申请日期:2016年2月29日。
4.标志:
5.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类似群:1620;1621):建筑模型;模型用黏土;念珠。
(二)引证商标三1.申请人:泉州某**。
2.申请号:46945985。
3.申请日期:2020年6月4日。
4.标志:
5.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类似群:1402):首饰盒。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3]第346594号《关于第69585022号“鑫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该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一审诉讼中,某**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