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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鑫冠********与国家知识***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其他行政行为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4)京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8
  •  
  • 【案例概要】

    5.指定使用商品(第14类,类似群:1401-1404):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二1.申请人:陕西某**。

    2.申请号:19176711。

    3.申请日期:2016年2月29日。

    4.标志:

    5.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类似群:1620;1621):建筑模型;模型用黏土;念珠。

    (二)引证商标三1.申请人:泉州某**。

    2.申请号:46945985。

    3.申请日期:2020年6月4日。

    4.标志:

    5.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类似群:1402):首饰盒。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3]第346594号《关于第69585022号“鑫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该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一审诉讼中,某**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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