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化隆县沙*********不服被告青海省自****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采矿权申请事项退件通知》,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于2023年5月31日向被告青海省自****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化隆县沙*********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被告青海省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旦尖措、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青海省自****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采矿权申请事项退件通知》,以化隆县沙*********沙家铜镍矿采矿权出让期已届满,保有资源量已不能满足开发利用设计要求,且矿山长期未投入生产,作出终止审查并退回申请资料的退件通知。
原告化隆县沙*********诉称,原告系沙家铜镍矿的所有人,并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二年,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8日。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新冠疫情和木里事件等诸多原因影响,该矿被迫停产。后*,原告在矿权有效期内向化隆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延续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取得其同意延续审查意见,于2022年3月31日取得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延续的审查意见。2022年4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关于化隆县沙*********沙家铜镍矿采矿权延续的申请》,但是被告于2022年7月26日违法作出《采矿权申请事项退件通知》,对原告做出了终止审查并退回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决定,导致原告的采矿权无法延续。原...(本文书还有5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