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宝象******因与被申请人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浑劳人仲字(2021)42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沈阳宝象******称:请求撤销沈浑劳人仲字(2021)423号仲裁裁决书,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浑南区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因为仲裁委应当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裁决支付工资;浑南区仲裁委对劳动报酬无管辖权。
张*称: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查明:张*于2020年9月25日入职沈阳宝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25日至2023年9月24日,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岗位为物业客服。2020年10月30日张*因个人原因与沈阳宝象******解除劳动合同。沈阳宝象******尚拖欠张*在职期间工资未支付。
张*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张*在职期间工资未予支付,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本文书还有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