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74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再审申请人万**因与被申请人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诉争的霍山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2.667%的股权原始所有人应当是刘*某而非吴*某。(2014)霍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书》记载:“2011年3月,小贷公司增资扩股,刘*某借高利贷以霍山b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入股400万元,因无法偿还小贷公司贷款400万元,经与小贷公司协商,将霍山b商贸有限公司在小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吴*某,用于抵偿刘*某在小贷公司的贷款。股权转至吴*某名下后,刘*某为偿还万**与陈**等的债务,要求吴*某在借条上补签担保人”,陈**以诉讼吴*某等,完成股权的转移...(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