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县某**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县某**的经营者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187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建筑涂料、胶水加工销售、水泥、装饰粉销售行业,2011年被告向原告购买涂料,2011年6月19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就上述欠款多次向被告索*,但被告总是拖延,未能给付。
被告张**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