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曹*与被告谭**、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雨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二原告分别于2021年5月31日、6月8日申请追加衡山县环****、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北京分公司”)为被告,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追加,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谭**及其与衡山县环****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平安财保雨花支公司与被告平安财保北京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谭**、衡山县环****赔偿原告谭*各项损失110176元,赔偿原告曹*各项损失131135.7元(含新增检查费360元),合计241311.7元;2、判令被告平安财保雨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被告平安财保北京分公司在商业...(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