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韩**、第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韩**,第三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闫**与韩**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附属协议解除;2、请求判决韩**将涉案房屋返还闫**;3、请求判决韩**向闫**支付违约金270000元;4、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韩**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7日,闫**与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闫**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韩**。涉案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整。《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2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