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酒泉市华************(以下简称华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第三********(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华裕公司和三建公司共同承担购房利息110335.88元,赔偿损失413243元。事实和理由:1.华裕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将案涉房屋出售并将产权办理在他人名下,属于恶意违约,应当承担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2.华裕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其恶意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事实是华裕公司将案涉房屋以抵顶工程款的方式交付给三建公司出售,两者之间的抵顶行为并非房屋买卖关系,是双方对支付工程款履行方式的约定。郭**从三建公司获取房源信息并支付房屋价款,不违背华裕公司和三建公司之间的抵顶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此前提下华裕公司认可三建公司出售房屋给郭**的事实并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在付款方式中认可系抵顶房屋,三建公司收取房款符合房屋抵顶工程款的目的。由此,郭**是通过三建公司居间介绍与华裕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真实的买卖关系存在于郭**与华裕公司之间,华裕公司应承担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现***小区房屋单价均在7600元以上,一审判决的损失金额不足以弥补华裕公司对郭**造成的损失。
华裕公司辩称,关于违约损失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郭**所适用的法...(本文书还有6031字未显示)